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行政执法领域牢固树立包容审慎、精准有效的监管理念,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执法活动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现将《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
附件: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12日
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指引
为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科学评估并最大限度降低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潜在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经济影响评估,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涉企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于立案、调查、决定、执行及执法信息公开等各环节,对案件处理可能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预判、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以降低不利影响的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经济影响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确保评估内容和过程于法有据。
(二)公平对待原则。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因企业规模、性质等实施差别化待遇。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最小影响原则。在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前提下,应选择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措施。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
第五条 经济影响评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评估”的原则组织实施。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具体评估工作,执法机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章 评估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办理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经济影响评估:
(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拟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拟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拟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不予许可或变更许可等决定的;
(五)案件处理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或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
(六)案件涉及公共利益,或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
(七)其他可能严重减损企业合法权益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的情形。
第七条 经济影响评估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经营影响:是否可能导致企业供应链中断、客户流失、生产经营活动停滞等难以挽回的后果。
(二)发展影响:是否将严重制约企业的融资信贷、投资扩张、技术创新或产业升级进程。
(三)社会影响:是否可能引发大规模劳动争议、影响区域经济稳定,或对上下游关联企业产生连锁反应。
(四)金融影响:是否可能影响企业信用评级、融资环境,或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
(五)信誉影响:是否会对企业及其负责人、高管的商业信誉、品牌形象造成严重或永久性损害。
(六)政策影响:案件处理方向或结果是否与国家、自治区及本市现行的产业扶持政策、经济发展规划相冲突。
第三章 评估程序与操作要点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受理或立案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启动初步评估程序。
第九条 对确定需要评估的案件,应在初步判断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必要时,可告知涉案企业评估事项,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十条 在调查取证环节,应合理安排调查的对象、时间、地点和频次。积极运用非现场监管方式,优先采用远程监控、在线数据比对等手段。确需现场检查的,应严格控制频次,避免不必要的干扰。
第十一条 对需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应当遵循最小损害原则,审慎使用,避免对企业核心生产设备和关键物资造成影响。
第十二条 行政检查与调查环节的评估要点包括:
(一)检查计划与方式是否科学,是否加重企业迎检负担;
(二)调查活动是否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三)是否随意、频繁传唤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或关键岗位人员。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环节的评估要点包括:
(一)是否依法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听证、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
(二)对不予许可、变更或撤回许可等决定是否进行了审慎研判;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非实质性瑕疵的,是否探索适用告知承诺、数据核验等方式便利企业。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环节的评估要点包括:
(一)是否全面审查了依法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二)是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优先运用行政指导、警示告诫、责令改正等柔性措施;
(三)是否充分保障了企业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四)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企业,是否依法准予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环节的评估要点包括:
(一)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二)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的,原则上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确需实施的,应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方式;
(四)查封、冻结账户时,在条件允许下应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第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技术核心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特别审慎。确需采取的,应依法保障其通信、会见等权利,并通过合理安排,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关键决策和运营的影响。
第十七条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结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前期评估进行复核,确认或调整评估结论,并在案件处理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凡属重大执法决定,必须将经济影响评估意见纳入法制审核范围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内容。对最终作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的,可作为案例参考,用于动态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九条 涉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前,应评估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商业秘密、商业信誉和商业机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工作机制与创新
第二十一条 办理涉企案件应强化流程管控,严格遵守办案时限,提升效率,防止因案件久拖不决加剧企业经营困难。
第二十二条 执法活动结束后,应注重回访与合规指导,帮助企业分析违法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引导其建立内部合规体系,提升依法经营水平。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企业,可探索设立包容审慎监管期。在此期间内,优先采取提示、警示、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监管方式。
第二十四条 可探索引入企业自查自评机制,将企业自评报告作为执法评估的参考。结案后,可通过部门交叉回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跟踪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整改效果。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本单位经济影响评估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重大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的评估报告应与执法决定文书一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重大案件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可探索建立由法制机构牵头、相关业务骨干参加的评估小组,必要时可邀请行业协会、法律专家、企业代表等参与评估,提升评估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据本指引,结合本部门(领域)执法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供各行政执法机关参照。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司法局反馈。
附件:
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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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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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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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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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环节 |
¨立案 ¨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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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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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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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实施的执法行为内容
及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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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存在经济影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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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 |
案件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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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措施 |
案件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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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意见 |
审 核 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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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
负责人意见 |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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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案件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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