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资质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7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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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直属律师事务所:
现将《呼伦贝尔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资质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2023年7月7日
呼伦贝尔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
资质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进一步净化全市律师行业执业环境,树立严格执法理念,强化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规则》等规定,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开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资质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资质专项清理整顿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管理,不断提升律师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扎实开展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工作,加强统一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组,成员如下:
组 长:姚占伟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副局长
成 员:刘胜楠 满洲里市司法局副局长
宁 凝 海拉尔区司法局副局长
王建国 牙克石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春娟 扎兰屯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 坤 额尔古纳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媛媛 根河市司法局副局长
于凤义 阿荣旗司法局副局长
于恩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司法局副局长
阿 军 鄂伦春自治旗司法局副局长
苏 热 鄂温克族自治旗司法局副局长
冯瑞霞 陈巴尔虎旗司法局副局长
青格乐 新巴尔虎左旗司法局副局长
洪 光 新巴尔虎右旗司法局副局长
高 伟 扎赉诺尔区司法局律师工作室主任
曾 璇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
赵瑞生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
白永都希 呼伦贝尔市律师协会会长
王雪沣 呼伦贝尔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主席
包县生 呼伦贝尔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郑爱玲 呼伦贝尔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王忠武 呼伦贝尔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
包玉新 呼伦贝尔市律师协会惩戒与维权委员会主任
亚 茹 呼伦贝尔市律师协会秘书长
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负责具体制定具体事实方案,统筹受理、审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整改意见、约谈有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采纳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等律师专业意见,指导旗(市、区)司法局履行法定注销和变更等程序。
三、工作内容
(一)对违规兼职、违规申请执业和执业过程中执业条件变更未及时更新或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未参加年度考核等法定执业条件不符合的律师进行全面排查清理;
(二)对不符合设立人、设立资产、合伙人、派驻律师法定要求或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排查清理;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执业许可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撤销其执业许可;
(四)2021年10月后违反相关规定审批进入市区执业、设立的法律职业资格证 C 类律师和个人律师事务所进行排查清理。
四、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11月30日,分为自查自纠、梳理排查、处置清理、总结提升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7月10日﹣7月31日)。各律师事务所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自查整改对照表》(附件1)以及对网络巡查排查出的《异常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单》(附件5)进行梳理整改,检查是否存在法定设立条件不符合或其他违规情况,在7月30日前自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和《自查自纠工作台账》(附件2)于7月31日前报送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律师科。
(二)梳理排查(8月1日﹣8月31日)。通过查阅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等记录以及党组织关系、任职文件、企业登记信息或者通过网络核验、商请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调查的方式,排查辖区内其他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法定设立条件不足或其他应当强制变更、注销情况,填报《梳理排查工作台账》(附件3)。对排查出的违规情节以及法定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警示谈话,限期整改(8月30日前完成整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同时,将排查工作报告和《梳理排查工作台账》于8月31日前逐级报送。
(三)处置清理(9月1日﹣10月10日)。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条件以及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固定有关证据,提出审查意见,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听证,对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依规举行听证程序。经听证,查证不再具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条件的,向社会公告。公告满15个工作日后,连同全部注销(变更)材料向呼伦贝尔市司法局报送工作档案和整改情况,报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同时,将工作整体报告和《处置清理工作台账》(附件4)于10月10日前报送。
(四)总结提升(10月11日﹣11月30日)。对清理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以案明鉴,印发典型案例。要针对专项清理整顿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切实落实责任、补齐短板,做到边整改、边巩固、边提高。在工作中发现的经验做法、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律师科。
五、工作分工
(一)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各项法定执业条件和其他违规情况的自查整改,并如实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二)呼伦贝尔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专项整顿清理行动,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建立专项工作组。受理、审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整改意见,约谈有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采纳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等律师专业意见,指导旗(市、区)司法局履行法定注销和变更等程序。
(三)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全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执业情况的网络巡查和线下督查,由厅律师工作处指导盟市司法局对相关违规情况进行处理,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负责协调处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注销、变更等程序。
六、工作原则
(一)在专项行动期间,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违规情况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主动整改并能够符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法定执业条件的,经批评教育,可不予注销其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二)在专项行动期间,不主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拒不整改、无法整改的,要依法注销(变更)其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三)在申请律师执业和设立律师事务所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取得执业许可的,依法撤销其执业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四)虽不符合专职律师执业条件,但符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援律师条件的,经批评教育,准予其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变更执业类别。
(五)虽不符合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条件,但符合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条件的,经批评教育,准予其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变更组织形式。
(六)对律师违规兼职需要有关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人员违法违规情况通报相关单位,并跟踪掌握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做好备案工作。
(七)因律师事务所未尽审核把关责任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八)在专项行动期间对发现的违规执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执业证,不得再指派承办新的业务,并妥善处理正在办理的业务。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开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资质专项清理整顿行动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管理,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不走过场,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利用好信息化手段,做好律师信息核查、完善等工作,确保专项清理整顿行动扎实推进。
(三)做好教育引导。加强对专项清理整顿行动的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注意方式方法,深入细致地做好律师思想教育工作。
(四)广泛收集线索。要通过设置专门投诉信箱、邮箱、电话等方式,受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法定执业条件不符合的线索,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加强人民群众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提高律师队伍人民满意度。
(五)依法处置清理。本次专项行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影响较大,涉及面广,要严格按照处置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清理整顿。在专项行动期间,律师管理部门人员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违纪情况,要协调纪检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自查整改对照表》仅作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自查排查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专项行动的范围和清理方式。
(六)规范宣传工作。要特别注意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引发负面舆情。同时,不得擅自在各网络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所有外宣信息要经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审核。
联系人:曾 璇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律师科
联系电话:0470-8217975
邮箱:lvshigongzhengke@163.com